司法活动中的自白与刑讯逼供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刑讯逼取自白不仅能快速侦破案件,也是展示权力的手段,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预支惩罚。任意性自白是与权利意识的觉醒紧密相连的,它排除了与刑讯逼供的联系。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赋予,获取自白的禁止性规定,对于保障自白的真实性,维护法律的正当程序具有重要意义。要遏制刑讯逼供,就不能理会那些苍白无力的辩解,要弱化自白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应增强权利意识,遵循法定程序,注重收集除自白以外的其他证据,不把口供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在遏制刑讯逼供中要发挥闸门作用,对刑讯逼取自白的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判处刑罚,对刑讯得来的口供坚决排除,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作者 李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导刊》 2015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