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之辨——目的犯视角下“以牟利为目的”的批判与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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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47条对于贩卖毒品罪是以简单罪状的形式加以描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对于其犯罪主观方面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在理论研讨和司法实务上都存有争议。"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未对贩卖毒品罪作出符合刑法文本的合理解释,也不能契合刑法设置贩卖毒品罪的立法原意。从目的犯的立法特点和贩卖毒品罪的法益类型出发,将"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外,能够厘清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助于精确表达立法者设置贩卖毒品罪的立法意图。
作者 包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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