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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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后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应用写作》 2014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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