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之先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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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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