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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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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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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及改革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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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上采用了结合式,但是该种方式导致了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模糊混乱等问题。在改革行政诉讼受案确定方式的过程中,应当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
DOI
pj0xlvg8jy/1170403
作者
王洪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确定方式
结合式
假定原则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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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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