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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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