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标准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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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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