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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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和内容应当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六部门《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确定。但一份由矫正部门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是否能够进入刑事诉讼,并最终为人民法院所采信,还应当进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