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风险刑法观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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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表征是一种误读。风险社会的语境实质更适合在粮食安全的领域中展开。相对的以风险社会为基础的风险刑法并不适格应对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规范伴随着人类存在的历程已经提炼得十分完整,即避免食源性疾病。故“非必须”规则所认定的刑事违法性成为已足,比风险刑法的违法性认定更为合法、有效。
作者 黄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11年9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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