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制备塞来昔布(CEL)/介孔硅SBA-15的固体分散体并进行性质研究。方法利用溶剂吸附平衡法制备CEL/SBA-15固体分散体,通过测定表观溶解度考察水溶性,通过热分析(DSC)和溶出试验考察药物溶出行为、药物存在状态及物理稳定性。结果确定了CEL/SBA-15固体分散体的制备方法。固体分散体载药量约37%,溶解度约为原料药的2倍以上,30min内药物的累计溶出就超过90%,药物以非晶状态存在,加速试验6个月溶出和存在状态稳定。结论CEL/SBA-15固体分散体物理稳定性良好,明显提高难溶药物的水溶性和溶出速率,改善药物的口服吸收。
简介:国家伦理是国家身为存在实体一定要具备伦理规范的论断,即所有的现代国家并非是由于特定个体或团体取得了统治社会上其他人的强力而被称之为国家,如同一只学会了说人话的鹦鹉如何也不能称为"人"一样,缺少国家伦理的"血肉"的任何系统也不能称之为国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形式,其统治内容是履行公共职能,国家的阶级、社会二重性的矛盾运动构成了国家伦理的全部内容,并保证国家发展历史的最终方向,国家伦理也在矛盾运动中回归到"客观善",这就构成了国家运动的全部过程。在国家的整个运动过程中,警察制度是和平年代国家运动中最活跃的部分,鲜明体现了矛盾运动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研究国家伦理视域下警察制度的性质对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警察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简介:Dy3+/Eu3+共掺杂的立方格子NaYF4单晶在~Φ×1厘米大小为10厘米高质量的改进布里奇曼法用氟化钾(KF)作为助熔剂生长。射线衍射(X射线衍射),吸收光谱,激发光谱和发射光谱测量的晶体的相位和发光性能的晶体。分析了激发波长和Dy3+和Eu3+离子浓度对发光特性的影响。NaYF4单晶的掺杂摩尔浓度的1.205%和0.366%的Eu3+,Dy3+具有优良的白色发光的色度坐标x=0.321,y=0.332。这表明Dy3+/Eu3+共掺的立方格子NaYF4单晶可以潜在的发光材料的紫外(UV)光激发的白光发光二极管(LED)。
简介:包头市中心医院心内科内蒙古包头014040通讯作者贺丹娜,女,北京,本科,副主任医师,主要研究冠心病、高血压、心律失常诊治.摘要目的FORCE开源CT结合超敏C-反应蛋白对冠状动脉斑块性质诊断的临床意义.方法选入200例患者进行开源CT检查、hs-CRP检测及冠状动脉造影术检查,对符合冠心病诊断的150例患者的资料进行分析其中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ACS)组60例,稳定型心绞痛(SAP)组90例,根据开源CT冠状动脉成像将ACS组、SAP组罪犯血管处斑块分为软斑块、纤维斑块、钙化斑块;分析患者入院后hs-CRP结果;根据冠状动脉造影结果,以进一步明确冠状动脉病变位置及程度.结果SAP组与ACS组比较,两组在各项临床特点上无显著性差异;在SAP组,钙化斑块数量显著高于ACS组;在ACS组,软斑块及纤维斑块数量明显高于SAP组,差异较显著(P<0.001);不同程度冠状动脉狭窄组之间,不同性质的斑块分布无显著差异;在开源CT检测到软斑块或纤维斑块,临床分型为ACS组,患者的hs-CRP值最高(4.60±0.62mg/ml),而在开源CT检测到钙化斑块,而临床分型为SAP组,hs-CRP值最低(0.26±0.04mg/ml),差异均有显著性,P<0.05.结论联合hs-CRP水平检测,可提高开源CT对冠状动脉斑块性质判断的准确性,对冠心病分型具有重要临床意义.关键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体层摄影术;FORCE开源CT;C反应蛋白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315(2015)10-0122-02
简介:我国《合同法》和德国《民法典》均规定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存在要约人排除拘束力的情况,本文对此排除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的性质进行分析,建议将其界定为准要约,并对中德民法对要约撤销权的不同规定作出评价,探究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否采取德国有关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立法模式。
简介:费用粘性是一种常见而且合理的费用习性,然而由于代理问题导致的费用粘性却会对企业长期价值创造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将终极控制人的代理问题引入费用粘性研究,证明了产权性质的不同,会导致终极控制人股权结构时费用粘性的影响存在差异: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越大,激励协同作用越大,从而导致费用粘性减小;其两权分离度越大,控制权成本就越小,这会使得以终极控制人为主导的经理人的“帝国构建”动机增强,从而增大费用粘性。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所有者虚位,现金流权的增大并不能够有效抑制费用粘性;其两权分离度增加会同时减少政治干涉以及增强国企经理人控制,这两股力量的此消彼长导致两权分离度对费用粘性并无影响。
简介:作为担保性质的行政法是将行政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考量的一种方法论,同时又是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回应、反思与重构。行政法为私权主体之间正当权益的实现即民法契约内容的实现提供担保,政府具有以行政法对民事契约或民事活动予以担保的能力,行政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担保责任。平等观念的确立、诚信原则的完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发达、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都有益于作为担保性质行政法的观念的确立与制度建设的实现。担保性质行政法对行政法学范畴的创新在于:私权自由与行政权有限性、行政的双方意思性与单方意志性并存、行政权与私权关系的重新定位、指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路径。担保性质行政法与民法作为方法论意义最为重要的关系在于将行政法与民法置于统一法律关系中同构,使双方有了直接对话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