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者认为,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国际法律,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风险投资活动和加强合作帮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首先必须了解有关国际法律的内客和框架,然后才能在风险投资方面进行更好的合作。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背景和环境不一样,所以在合作前双方一定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并签订法律方面的协议,这样对双方都有利,通过签订法律协议,双方不仅可以提高沟通的效率,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协诚内容必须切实可行,里面的条文不仅要符合双方的意向及当时的具体环境,还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签署协议的时候要考虑到未来,要设想未来的各种可能性,并把主观判断以及如果出现这种可能性应该怎样处理等等,体现在所签订的法律协议中,以使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最小化。签订法律协议,也是我们对风险认知的一种事前准备,这样做可以让我们知道可能会有哪些风险,从而在合作中尽量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使双方的合作更加顺利。因此,法律协议是业务合作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不是游离于业务之外的事情。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入多边改革阶段,中国亟需明确立场和对策。投资仲裁设计面临实体义务地方性与程序规则国际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在理论上,投资仲裁机构难以同时、同等程度地追求和实现中立、责任和参与等三大目标。在实践中,传统投资仲裁和欧盟投资法庭倡议分别秉持司法中立优先和司法责任优先理念,分别以当事人关系和缔约国关系为主导,分别追求中立和公正的争端解决平台。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示范文本兼顾了司法中立与司法责任,比较好地兼顾经济效率和政治可接受性。虽然难以兼顾三大目标,但美国和欧盟都选择了适合本方优势的设计方案。兼顾中国利益与世界需求的中国改革方案,应当妥善权衡缔约国关系、当事人关系和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增强投资仲裁机制的内在平衡性与先进性,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在关键制度的设计上应采取符合中国优势和立场的方案,如缔约国制定专家名单、一裁终局为主、有限上诉、利益相关者有限参与等,以兼顾国家利益与国际道义。
简介: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