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尝试以台湾法鼓山的佛教社会福利实践为例,分析“法布施”在其创建前十年中的表现形式及其社会意义。法鼓山自1989年以来在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上卓有成效,而以佛教教育为核心的“法布施”是其佛教社会福利的主要平台。法鼓山以“人间佛教”的理念为基础,以多样化的社会教育和实体化教育、僧团教育和信众教育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布施”体系,体现了都市佛教早期社会福利建设的若干特点:社会教育的介入性强,组织形式富有时代感、延续性和叠加性;实体化教育学术倾向明显,紧扣国际前沿,易于树立话语权威;僧团与信众教育之间相互补充,形成自下而上的独特组织结构。这些对大陆沿海地区佛教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极具借鉴意义。
简介:在有着深厚隐逸文化传统的中国,把隐逸看作是一种典型的高尚行为似乎已经成为历来人们的共识。然而,实际上中国并不存在能够成一家之言的统一的隐逸思想,中国隐逸思想分为儒、道两派,而且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儒家隐逸以合乎道义为准则,道家隐逸则以追求适性为目的。在儒家隐逸思想中,“高尚”的确是隐逸行为的一个重要性质;不过与之迥异其趣的是,高倡“道法自然”的道家却并不认同“高尚”这个人为的概念,并且认为恰恰是这个所谓的“高尚”性质才导致了隐逸的蜕化,使之沦为“禽贪者器”。可是非常遗憾的是,从古至今的人们总喜欢不加区分且自以为是地把一顶“高士”帽同样强行扣戴在道家隐士的头上,由此便形成了中国隐逸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