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业方法专利"是指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经营、管理或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所获得的专利。早期美国法院在1908年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案中,曾以商业方法属于数学演绎方法为由,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受此案件影响,美国一直认为商业方法不应授予专利,即"商业方法专利除外原则"。美国法院在Parkervs.Flook案、Gottschalkvs.Benson案及Diamondvs.Diehr案中,虽再次强调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与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但提出假如抽象的商业方法与运用这种方法发生了某种物理转换或者与有形的装置相联系,则应承认其具有可专利性;其后,美国法院于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更表明只要该项发明能导出"实用、具体、有形之结果"者,仍不失其可专利性,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虽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InreBilski案中,提出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之方法发明,需符合"机器或转换测试法",试图限缩商业方法专利的范围,然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Bilakiv.Kappos案中否认其为审查商业方法专利唯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于美国核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迄今仍有争议。
简介:基于无线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革命基础上出现的媒体形态称为新媒体。①而微博客已成为新媒体最具影响力的新兴代表,它正以"核武器"式的裂变效应,为社会交往及传播方式带来颠覆式革命。微博客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传播模式双向性、传播方式裂变性聚合性、传播时空即时无障碍性及传播内容多样性的特性。公安微博客作为公安机关公共关系传播的新平台,承载着政务公开、警情发布、警务服务信息发布、舆论控制阵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点、警察公共关系传播新模式的功能。其在警察危机公关中的处置策略是:在危机发生前对舆论进行控制;危机发生时快速反应、积极承担责任,坦率真诚回应、保持组织的系统性一致性,利用"光环效应",第三方适时介入;危机发生后要利用微博,安抚人心,对危机处理情况做全面调查评估,查找薄弱环节进行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