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已有五、六十年的历史,课程设置完备,教学经验丰富。它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保险公司运作,稳定和开拓保险市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一般说来,美国人寿与健康保险业主要有以下几种资格考试,通过即可获得相应资格。1.人寿保险学院会员(FLMI即Fellow,LifeMa-nagementInstitute)该资格由人寿保险学院LOMA(LifOfficeManagementAssociation)教育部负责管理。课程设置分2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它设计10门课程,主要是人寿与健康保险原理,保险公司运作的各环节以及经济学、投资学的基础知识,通过10门课可获得初级资格FLM;I第二阶段,它有5门课,内容主要是人寿与健康保险的应用,通过获得高级资格(FLMI/M)
简介: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上海市建筑业管理重大研究课题之一。该制度探索了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新思路.引入了全过程管理的概念,提出了工程保险的新理念,以项目风险管理为载体,探索建立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和施工现场风险管理机构运作新机制.构建以建设、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等为共投体,以保险公司聘请风险管理机构(审图、监理)进行项目风险管理的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负责施工现场灾害预防工作;形成“政府部门指导、保险机构进入、风险管理机构协助”的全新工程风险管理新格局,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新机制。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