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西方国家形成了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它们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对会计惯例和实务有不同的规范。1会计环境。英美德法四国均以私有制为基础。英美有强大、规范的资本市场,企业规模较大,其资本来源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德法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经济规模较大,社会经济较发达,有限责任公司是普遍的组织形式,小企业盛行,银行信贷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2.会计规范形式。英美以独立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法律对会计不具有直接约束力。美国有数量庞大、规定细致的准则体系。英国受公司法制约制定的会计准则数量较少,规定较粗,重视运用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德
简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必然存在很多问题,因而导致独立董事往往成为一种形式上的摆设,这就迫切需要加强相关制度、文化和组织建设。《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而且对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行政条例和指导意见的低水平制度层面。这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特别需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通过增加专门条文,确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