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观诸各国企业组织再造法制之发展动向,已由传统公司法所规定之公司合并、营业受让、股份取得及变更组织,发展出公司分割及股份转换股份交换、股份移转、概括承受、概括让与等新种类型。首先,由于企业组织再造活动之效果,将导致公司之人的组织与物的组织产生基础性变更,故企业组织再造之主要目的,应在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员工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另外,就跨国性之企业组织再造活动,系属于企业进行全球化竞争与组织战略布局之最直接方法,原则上应本于公司自治原则不加以干预,但就国家安全之角度而言,似应考虑应否对高科技产业及国防工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其次,企业组织再造因具备提供企业进行内部组织调整与外部成长功能,故从竞争政策之角度而言,为避免企业因内部成长形成市场之寡占或独占,每设有独占法制;相对地,为避免企业因外部成长导致市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每设有企业结合法制。因此,各国为监控事业结合,莫不从事前防弊之观点采取事前监督机制。再者,为提升企业之国际竞争力,各国在经济政策之推动上,陆续提出各种具体之经济振兴政策或金融振兴政策,藉由提供租税优惠措施、财务优惠措施或其它配套措施以鼓励企业进行组织再造。惟理论上仍不许违背公平原理或竞争原理,以免无法适用租税优惠或财税优惠之企业,处于过于不利之竞争地位。对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处理,贵在神速,始能减低对整体金融市场所造成之系统风险及负面效应,但鉴于一般对于事业结合管制,皆采取事前申报异议制,在立法政策上,不仅不宜在竞争政策上过度退让,同时不应恣意降低意思决定机关之决议门槛,而对于利害关系人产生过度之危害。至于如何调和性质上互相冲突之竞�
简介: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发展进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为产生、发展和全面确立阶段;30年代至50年代为普遍适用阶段;50年代至80年代为有条件适用阶段;80年代至今为整体衰落阶段。从该发展进程可知:虽雇佣自由规则目前已不再具有往日那种近乎绝对之效力,但除蒙大拿州、美属维尔京群岛、波多黎各自治邦外,美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仍尚未通过对雇主普遍施以正当理由解雇义务来彻底废除雇佣自由规则.即美国私人部门中的雇主依然可无理由解雇雇员。美国社会对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的充分尊重、法院以州为单位差异性适用雇佣自由规则的司法实践以及解雇保护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均对改革我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有益的域外经验。
简介:法哲学是法治时代政治文明精华的体现,法治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迈向自由的时代,自由当是我们时代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哈耶克批判地继承了前述理论家们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论述,总结前人的思想,艰苦钻研得出了自由就是法律的目的的精辟结论,哈耶克坚信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的所有的对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都是为了"自由"这个目的而准备的。虽然哈耶克是以一个资本主义制度顽固的捍卫者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但是他对待学术所表现出来的鞠躬尽瘁的态度和为现代法治研究探索做出的努力还是值得所有学者肯定和赞赏的,并且为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深入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哲学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无论是对全世界的公民们还是对法哲学思想家们,这都是意义重大的。
简介: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之尊重,但言论自由必须依赖于发言权之基础且发言之内容应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现代通信工具使言论自由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期的特征,在便利了人们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同时,也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违法信息的不良分子提供了可利用的途径。现代通信工具不仅在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其处于与公民其他权利和公权力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在现代社会,限制假借言论自由而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传递违法信息的行为,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非矛盾。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均应受到相应之限制,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论发布者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