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及海底等几部分组成的统一体。海洋面积达36,200万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积的70.8%,体积约137,000万立方公里。在当今世界人口迅猛增长,对物资的需求量大大增加,陆地资源因长期开发利用而日趋短缺的情况下,人类已经把视线更多地投向了海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人类新的海洋国土概念的确立。本期发表的《海洋·海洋观·海上长城》访谈录提出,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局限,海洋意识不强。反思近百年的历史教训,我们必须尽快树立起新的海洋防卫意识,重视海上综合国力建设,建立具有强大的海上防卫力量。这是民族和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简介:虽然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于2010年针对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然而该意见不仅在将担保国义务划分为“确保义务”和“直接义务”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解释担保国的责任时亦留下诸多矛盾与模糊之处。鉴于对争端分庭所提观点的争论,需要重新厘定划分担保国法律义务的方法,如可从义务履行程度入手,分为行为性与结果性两类。而就担保责任问题,一方面需要对其相关解释进行辨正,另一方面需要审思其遗留问题。我国虽然新近出台了《深海法》,但由于框架性较强,尚存在如申请主体范围较窄、担保制度不明以及义务分配失衡等问题,我国作为重要担保国,建议除进一步完善既有立法外,还应及时出台担保、监管与环保方面的相关配套规则。
简介:摘要: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资源来源。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海洋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和海洋生态工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前景。
简介: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