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是由多种具体权能组成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股权目的的差异性,可以将股权的权能分为两类:以自益权为内容的权能和以共益权为内容的权能。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从而该股权形成新设立公司的财产。股东所出资的股权的权能完整性是新设立的公司有效行使完整股权的限制性因素。结合公司法及其理论,股东虽然可用所持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出资,但这种出资形式会存在出资股权权能不完整的情形。作为出资形式下的股权存在权能不完整的主要类型有:已经设立质权的股权;瑕疵股权;受到法定或约定限制的股权;存在表决权信托的股权。
简介:<正>一、无形资产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所谓无形资产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为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法律行为。无形资产出资,既是权利人最大化实现无形资产价值的内在追求,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据资料显示,20世纪初,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为20%左右,到了五六十年代为40%~50%,20世纪末期则上升到了80%左右。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5%以上,而传统产业中建筑业为14%、汽车工业仅为4%。由此可见,以创新技术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创设的独特资本形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经济的增长模式,而且正在拓展和创新国家之间的竞争方式。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发表的报告中所陈述的那样:"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
简介: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而激发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行,导致责任制度不完善,皮包公司增多。带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风险,以往公司实缴资本是可以看见的资本,现在认缴制更多的是信用资本,就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期满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报指导案列分析(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分析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问题。1我国的法律没有对实际出资人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和权利在内部当事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这表明法律间接承认了实际出资人。
简介:摘要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该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主体,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及民间创业热情,但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今天,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初现端倪。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债权人的信任危机以及由此陷入难以维权的泥沼。在公司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成为当前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而探讨该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寻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简介:在时下,关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有关文件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话:"要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有的同志还把确保出资人到位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对这种提法的科学性我们感到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