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设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认识至今仍存在不少分歧,尤其是关于设立中公司股东责任的性质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并且随着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1月27日的判例日趋激烈。本文之写作主旨即在探讨:应如何规制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关系?设立中公司的股东责任是否应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界定为内部责任?通过这一尝试性分析,旨在对"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德国公司法上的经典命题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相关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文章首先从"设立中公司的理论背景"出发,概括地介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财产归属等,为下文作理论上的铺垫;接着,重点阐释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责任、设立中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此部分首先从现行法出发,即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2款,探讨行为人责任问题,接着简单提及已鲜有争议的设立中公司责任,最后将详细阐述股东责任,尤其是责任性质问题,在对判例和学说中的各种观点进行罗列和分析之后,提出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
简介:在"特里旅馆"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毁灭公司生存责任作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一类特别案例,而且是仅仅对公司承担的内部责任。这样的判决能否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它以前对毁灭公司生存责任的定性,将以前通过判例发展而成的直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直接责任,定义为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和第31条存在着相互竞合关系的内部责任。这在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以前通过法院造法确立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作出了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判决,而这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是退了一大步。但是,这一修正是否成功,还应该经过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