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河道治理工程的发展也突飞猛进。河道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与湖泊、水利工程相比,线路长、区域广、贯穿居民区和农田多等特点明显,在管理范围划定这一项目中,利益相关居民数量多、分布广。在施工过程中,因埋设桩、牌等标志需要临时或永久占地,纠纷时有发生,施工进度和管理效果常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公众参与作为公共事务的调节机制之一,通过各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协调分歧和矛盾。水利项目投资大、工程量大、社会影响度高,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十分必要。公众参与水利项目是水利项目嵌入社会过程中应当建立的工作机制,是各利益相关者围绕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进行的互动性活动,旨在提高项目的知晓度和认可度,识别和处理诉求,协调和解决纠纷,以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简介:<正>一、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解当立法在对代位求偿权有所限制的时候,往往规定代位求偿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人们往往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含义再明确不过了,所以在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时,并不对它的含义进行特别的辨析。然而,容易被忽视的是,对于这个含义,实际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一,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的请求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请求额的范围;其二,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所得额的范围。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同时存在,而第三人的赔偿额又不足以同时满足两者的权利时,就涉及第三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