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简介:案例:原告烟台市畜兴水产实业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情大体如下:1994年4月23日至5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1500万尾虾苗投放到1614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月11日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148万,费率为干分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20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金额160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为百分之七,保险责任为:灾害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的案件逐渐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涉案请求权和储蓄合同性质认定等问题,一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究其原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储蓄存款合同性质认定的相关条款,进而导致各级法院法官在认定储蓄合同性质时难以统一,这种分歧与理论上的混乱有着直接的关系。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仅依靠指导性案例远远不够,更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