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普通盐”是否属于工业盐是否准许腌制食品使用的请示》(呼中法发[2007]8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现通知如下:指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承担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盐”是否允许用于腌制食品等相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氨水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