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1992年3月,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需方)与B市棉纺织厂(供方)电话联系,要求供方提供一批棉纱,保证货到后一月内付清货款。供方当时提出双方最好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以便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方言及“因急需货物,加之路途往返费时间,没那个必要”。供方接口头协议给需方发运了货物,总货款150余万元。可需方收货后,只付了40余万元的货款,余款供方多次派人催收未果,供方于1993年8月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A市纺织实业开发公司立即偿付货款及因拖欠所承担的利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律师以供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口头合同无效。对此,本律师接受
简介:现代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与邻避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不无关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不足,既有程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救济不利的原因。因此,必须以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为基准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加以重塑和完善。一方面,为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中应当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度、延长参与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建立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