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简介: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