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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分析“华沙公约体系”到《蒙特利尔公约》中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的演化,认为当前世界范围内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处于一个新老体系交接的过渡时期。各国相关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决势必对《蒙特利尔公约》中管辖权制度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制度将会因为互联网等非法律因素的作用,变得更加灵活多样。目前,应该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明确支持新型管辖权在我国的适用;在电子客票全面普及的背景下,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应该与国际航空运输大国对《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制度的解释观点保持一致;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层面应该逐渐向保护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和托运人利益方面倾斜。

  • 标签: 华沙公约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电子客票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 标签: 管理办法 业务经营许可 邮政管理 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 机构所在地
  • 简介:1991年9月3日原告南京江海航运(集团)公司因其所属“宁轮17号”吊拖船队在长江下游龙潭水道受浪致损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宁轮17号”吊拖船队发生浪损事故是由于被告所属“纳木湖号”轮违章行驶,余浪过大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因

  • 标签: 浪损 吊拖 海事法院 龙潭水 纳木湖 江海
  • 简介:<正>1.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公布2.自2013年4月12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

  • 标签: 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管理 快递企业 邮政行业 行业安全 国务院规定
  • 简介:被告人卓振沅,男,39岁,广东省陆丰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卓镰貌,男,41岁,广东省陆丰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周家栋,男,28岁,广东省怀集市人,工人。2000年1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泽汤,男,45岁,广东省汕尾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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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全面实施,作为首都的专门法院,铁中院立案庭立足自身特点,用实际行动展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从细微之处彰显出司法人文关怀。

  • 标签: 服务职能 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 人文关怀 立案庭 司法
  • 简介:针对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诞生后海运条约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分析草案制定历程中先后公布的6份文本所呈现出的三种海运条约冲突解决模式:回避模式、优先模式和退约模式。认为回避模式太消极,应首先予以排除;优先模式和退约模式,均只能解决部分条约冲突,同时没有虑及未来新的条约。提出改进之途在于应一并考虑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善意履约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同时适当运用条约优先地位条款。

  • 标签: 运输法草案 海运条约冲突 联合国货物运输法草案 解决模式
  • 简介: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东方航空公司 旅客运输 国际航空 合同纠纷案 瓦希德 实际承运人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

  • 标签: 国际集装箱 集装箱运输管理 集装箱货物 集装箱运输业务 集疏运 理货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 标签: 无船承运人 合同效力 留置权
  • 简介:交通肇事罪属于常见罪名,且系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但是随着逃逸情形的复杂多样化,往往也困扰实务部门精准适用法律。文章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剖析,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法律适用
  •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运输毒品 死刑 立法控制
  • 简介: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麟,经理。被告:宁波卫生检疫所。法定代表人:洪昌华,副所长。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不服被告宁波卫生检疫所对其所属“抚顺城”轮卫生检疫行政处罚决定,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标签: 卫生检疫所 抚顺城 国境卫生检疫 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代表人 副所长
  • 简介:中国1984年出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3年底,中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81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万公里,一级公路2.99万公里。二级公路21.2万公里。这些公路中,全部的高速公路、80%的一级公路、45%的二级公路和2/3以上的千米大桥、隧道,都是利用贷款方式建设而成。收费公路总里程约14.71万公里。

  • 标签: 中国 收费公路 出台 公路通车里程 总里程 社会成本
  • 简介:自从陈波出任海南高速公路副总经理后,他妻子马上以高官夫人的身份自居,对丈夫的下属指手画脚。她自以为比丈夫更懂得“为官一任,富足一族”的道理,生怕丈夫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 标签: 高速公路 副总经理 丈夫
  • 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1年4月2日至19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又称“联合国贸法会1991年全权代表会议”)。48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此外,联合国有关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也应邀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由经贸部和外交部七名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参加了会议的各项活动。

  • 标签: 港站经营人 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运输 汉堡规则 赔偿限额 受雇人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准确涵摄收货人的主体范围以及在不同交付模式、不同运输阶段下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从海运货物的交付来看,存在"可能"与"现实"两大类型的收货人,而"现实收货人"又可分为"消极收货人"与"积极收货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收货人"既有可能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也有可能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涉的第三人。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收货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权利义务。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收货人 交付 现实
  • 简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3月26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修订《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的外交大会。61个会员国、联系会员香港及9个国际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菲律宾代表团团长、菲驻英国大使当选为会议主席。中国、科特迪瓦、古巴、科威特、瑞士代表团团长当选为会议副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1974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1990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90年议定书》)。会议闭幕时,43个会员国的代

  • 标签: 外交大会 赔偿限额 国际海事组织 情况介绍 代表团团长 国际条约
  • 简介:【裁判摘要】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 标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代位求偿 公司 纠纷案 交接计量 清洁提单
  • 简介: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研究会于1990年8月7日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召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HNS)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讨会。会上,中远公司的胡京武同志详细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历届会议对该问题的讨论情况及1990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第62届法律委员会上英国、挪威和荷兰提出的三个方案。与会同志就这三个方案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随着我国化工工业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讨论“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十分有益的工作。鉴于现代化工工

  • 标签: 中国航海学会 损害赔偿制度 国际海事组织 讨论情况 法律委员会 历届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