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法和有关法律的改革,如证券法、行政法、刑法和税法,也应旨在保护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反映出公司可持续发展法律中的善治概念。国家和整个社会必须善待企业,大力鼓励企业的创建和生存,并尽一切努力确保企业在法治、廉正和理性的道路上继续繁荣和健康发展。无论经济的涨跌如何,公司法都应坚持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赋权理念和服务力量。企业组织的设计、登记制度的变化、治理的现代化、争端的仲裁、管理战略的选择、一揽子行政制裁的设计、企业刑事司法政策的创新、税务管理,甚至宏观管理政策的规划都应尽可能作出贡献由于违法、不信任甚至市场失灵都是公司治理不善造成的,市场监管也是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
简介:【摘要】农村土地改革始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等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随着土地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制度日益完善,针对土地相关的学术探讨也在日益增加。当前,我国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该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适用,使得农地得到更好的流转。但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相关的问题,现有的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缺漏。通过梳理现有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中,仅仅只设置了五个条款来对出让土地经营权定义、设立、流转及登记等问题进行规定,且条文的内容相对比较粗糙。因此,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相关制度发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简介:【摘要】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及实现位序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裁判不一。从物权原理出发,两者在法理和权能角度均具有并存的正当性。从设立程序看,无论两者谁先设立,均无需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在权利实现位序上,依据“设立在先,次序在先”的原理,以权利登记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依据。当两者并存发生冲突时,最佳解决方案是尽力实现两者兼顾。若抵押权在先设立,并非直接涤除居住权,只有在抵押权实现受到居住权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才可对居住权进行涤除。若居住权设立在先,也并非认定在后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而是采取“抵押不破居住”的方式,在抵押权实现时由抵押物买受人继受房屋上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