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为同性伴侣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认在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效力。在历史上婚姻被定义为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兼具变与不变的过程。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四项原则和传统表明宪法对婚姻的基本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性婚姻:实现个人自治、婚姻结合的重要性、对儿童和家庭的保障、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基石作用。同性情侣的婚姻权也可以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中推出。本案的结论无需留待更多的立法、司法和民间讨论的实践积累后得出。一州拒绝承认在另一州缔结的合法同性婚姻没有法律依据。撤销原判,同性婚姻合法性应予承认。
简介:<正>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安徽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教授走完了66个春秋的人生历程,于2003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离我们远去了。汪汉卿教授1937年4月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196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62年7月至1966年8月分配在北京第十四中学工作;1966年9月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68年10月至1970年2月在解放军6408部队锻炼;1970年2月至1980年3月在安徽省繁昌县赤沙中学任教师、教导主任(1976年11月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3月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任系党总支
简介: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司法判决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使审判过程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但判决的结果未必能够实现正义,这就是必须面对的尴尬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不切实际的假设基础之上的。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证据的预先收集和保存、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法官的超然地位等各种方式的努力,使形式逻辑的推理结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实质正义,但司法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素,这无疑会导致追求正义的价值目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