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以家庭适度规模经营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逐渐兴起。文章基于苏南农村的田野经验,发现家庭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自然条件、生产资料、劳动力与制度基础上,通过农地资源的集体统筹与优化配置,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服务与监管以及农业经营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较好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与标准化,具有灵活性、成本内部化、管理有效性、自组织性等独特优势,同时也面临过度规模化、生产成本上涨、经营结构单一,经营者文化资本有限、市场议价能力不足,收益不稳定等多元化风险。此种集体高度统筹的新型经营模式与农业现代化高度耦合,表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是天然对立的,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家庭承包经营并未走向终结,其核心经验对于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并不具有普适性。
简介: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简介: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是在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契约创设型证券。存托人是该类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境外企业则属于实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该类证券设定的境外企业单独承担型信息披露模式,无法为投资者知情权提供充分保护,难以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制度铺垫,同时,境内存托人的信息披露业务能力也不能得到培育。在充分借鉴域外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构建以境外企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主、存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其中,存托人与境外企业应分别承担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在我国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独立承担存托凭证的上市信息披露义务;存托人应分别承担面向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应分别约定境外企业及托管人向存托人提供的契约性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存托人及托管人通过强制性与契约性制度安排共同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