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人们的日常交流通讯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社交网络已经逐渐变成人们交流的主要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主要针对探究电子信息技术在即时通讯里面的作用以及发展情况,希望可以通过此次的研究给有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简介: 摘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人们的日常交流通讯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社交网络已经逐渐变成人们交流的主要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次主要针对探究电子信息技术在即时通讯里面的作用以及发展情况,希望可以通过此次的研究给有关的人员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简介:法律系以社会为基础构建的规则体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置于法定独立证据地位,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又把即时通讯记录纳入电子证据的形式一种。上述修法,概因社会群体行为性状改变之使然。但独立为证却非易事,即时通讯记录在司法应用层面仍欠缺配套的可操作性指引。鉴于此,本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施行后的100份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分析样本,对其中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出示情况进行现实考量。分析发现,若把一般证据规则应用于即时通讯记录证据上,将遭遇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困境,并容易产生证明力降格的倾向。为避免使用过程中的虚化,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考察到困境之根源,实为该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结构技术层面的'相对独立'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文章尝试从该属内差异出发,借鉴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解决'证据原件'及'三性'认定难题,再设计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认定规则方案,以期解决庭审实务问题并求教于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