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医方救死扶伤的职责,都是为患者利益考虑而设计的,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互相协调、不相冲突的。但是在高度专业化的医学世界中,由于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患方对医方的欠缺信任及观念上的差异等,患方做出的决定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患方的选择有时甚至是不利于其健康的。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之下,专断医疗行为虽然以承担责任为一般情形,但并非不存在例外,专断医疗也存在可以阻却违法并予以免责的事由。【关键词】救死扶伤不相冲突承担责任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生命垂危,面对拒绝签字的患者家属,救还是不救?医者困难重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缺少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医方径行实施医疗行为将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体现出立法对以自主决定权为核心的患方的知情同意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而医院又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一方面是患者知情同意权不容侵犯,一方面是救死扶伤的义务不能不履行,医方陷入了遵守法律与履行义务的两难困境,医方可否实施欠缺患方同意的专断医疗行为,如果实施,在法律与道德的衡平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随着医疗卫生行业改革的深入,医疗服务的价格收费行为正在逐步规范化。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医疗服务收费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价格违法行为。今年3月至6月,崇文区物价局对辖区内的10个医疗单位1999年以来的医疗收费情况进行了价格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大都存在看一定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1.提高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检查中发现,在治疗检查收费、临床病理收费、临床检验收费、手术收费和一次性卫生用品收费中都存在超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十分突出的问题是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文件规定,“名医疗单位按实际进价加10%的差率计算价格”,但在实际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