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这种实践经过数十年被其他国家广泛接受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在环境影响评价形成习惯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帮助其传播的作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能产生重大跨界环境影响的规划或项目的环评中的应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环评法律明确地排除了对项目的跨界影响的评估。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审理了数个涉及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数次肯定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并且通过不同案件的判决,陆续澄清了该规则的内涵。中国也通过自己签署的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对这一规则表示接受,并且在一些项目上开展了跨界环评的实践。
简介: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构建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自贡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省委决策部署。近日,自贡市委办公室印发了《自贡市县域政治生态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围绕政治坚定度、领导表率度、导向鲜明度、正气充盈度、干部勤廉度、基础稳固度、促进发展度和社会满意度,精准研判、精准“画像”、精准施策,推进全市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以更加坚定的政治担当、更加务实的工作举措、更加严明的纪律规矩确保全会精神在自贡落地见效,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自贡力量。
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简介:1989年,盖拉等40名居住在意大利一家高风险化工厂附近的居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指控,意大利政府未公开该化工厂的经营活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中应遵守的应急程序等信息,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和第10条(表达自由权)。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公约第10条没有规定公共当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故意大利政府未侵犯申诉人的表达自由权。但严重的环境污染会直接影响个人福祉、妨碍个人享受自己的家园,而政府未公开相关信息将导致申诉人不能充分评估其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而损害申诉人为《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鉴于已确认对第8条的违反,法院对本案中生命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了回避判断。
简介:基于第十三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和近几轮调查数据的纵向比较,报告从民营企业的视角呈现出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现状特征、变迁趋势与影响因素。报告发现:营商环境的改善得到了民营企业的认可,民营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肯定是有保留的,民营企业家对社会经济风险的预期比较理性和稳定。在营商环境改善方面,民营企业家对“简政放权”的评价最好,而对“资源供给”的评价最差。对照2016年和2018年两次调查数据,报告发现存在“强项愈强、弱项愈弱”的突出问题。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难以充分获得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仍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痛点和难点。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形成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