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简介:滚珠合同是从格式合同变迁而来,合同法律制度对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利提供方解释原则。在滚珠合同中,运营商一头连接增值商,一头连结消费者,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网站,并且按时间或者按信息流量代理增值商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为增值商提供客源,并且按照代收金额分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所以,当增值商违法时,增值商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中介人的运营商也应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精神,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