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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结果
  • 简介:行政法中公私协力问题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都有相当大的发展和相当精深的研究。当前公私协力行为在我国大陆行政实践中也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却很不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从实现给付行政的国家任务入手,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公私协力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所秉持的行政法理念。公私协力中的行为形式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私协力行为也对传统行政法学构成巨大的挑战,理应获得足够的重视。

  • 标签: 给付行政 公私协力 国家责任 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 合作契约
  • 简介:<正>自"统一公法学"新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对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公法及如何建立统一公法(理论)体系在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公私法划分问题是一个直接决定公法体系能否建立以及如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对之加以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公私法 划分问题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 个体利益 法律文明
  • 简介:随着合作行政、协作行政、互动行政等新型行政理念日益为现代行政法治模式所接受,相关理念转化为制度性的建设工作就有必要提到议事日程来。行政协力是符合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选择,已成为当今行政实践重要的行政手段和行为形式。准确界定行政协力概念是行政协力制度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协力的内涵、要件、分类也是讨论行政协力概念不可缺少的要素,而行政协力与行政协助、行政参与人协助(力)义务、公私协力伙伴关系、行政委托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有必要在辨析中明确行政协力的内涵和外延。正确解读行政协力的法律性质问题,对于把握行政协力的本质也至关重要。

  • 标签: 行政协力 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协力 公众身份的协力 公私协力
  • 简介:公私领域分离为构建现代政府模型所必需,自1949年以来,中国在此方面历经两个阶段:一是私人领域消失,二是残缺的私人领域重现。当前公私领域分离不足造成公权力不受制约、个人权利易遭侵犯、民众不安全感较强、社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社会稳定受冲击等后果。尽管公私领域分离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层面确立,但首先应该体现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然而,中国现行宪法虽然在构建公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有所建树,但尚有部分条款导致公私领域混同以及公权力范围无明确边界等问题。唯有再次修改宪法,删改关于中央公权力边界不明与公权力不当介入私人领域的相关条款,方可确立公私领域的适当分离,构建现代政府模型。

  • 标签: 公私领域分离 宪法修改 个人权利 公权力 辅助原则
  • 简介:在两岸和平发展的过程中,两岸治理的理论被提出并受到重视,两岸公权力治理存在困境,与之相比,两岸公私合作治理存在一定的优势,并在局部地区和特定领域已有成功实践和制度尝试,未来可以进一步推进两岸公私合作治理,但这一模式的建构需要理念转变和知识供给作为前提,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多样形式选择,进一步拓展实施领域和提升层级,并需要选择适当的路径和建构完善的机制。

  • 标签: 两岸治理 公私合作 模式建构
  • 简介:社区矫正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区自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参与性.但由于对社区矫正中国家公权与社区自治权的界定不清,再加上社区自身发育尚未完备,在社区矫正长达十年的试点中,公权力的运作仍居主导地位,社区矫正演化为“司法”矫正,其自身蕴含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在区分公权、私权不同作用空间的前提下,厘清有关社区矫正的认识误区,实现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和实施主体的分离,并清晰定位三类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社区矫正能够依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 标签: 社区矫正 公权 私权 刑罚执行 社会自治
  • 简介:消费警示作为公共服务之一,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他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针对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信息消费的具体瑕疵和不足,对社会上不特定公众发布的旨在提醒和引起对该项公共服务或信息消费注意的通知、警告等,以促使公众产生警觉心理,及时应对的行为的总称;而公私合作是指政府将其管理的可市历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不放弃自己执行责任的前提下,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委托、出售、撤资等方式与私营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形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共服务任务的合作伙伴关系。本文据此对消费警示公私合作的主体、范围及方式的规制进行探析。

  • 标签: 消费警示 公私合作 行政法 规制
  • 简介:公私合作背景下,为了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机关被赋予行政形式选择自由,行政手段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具有一定法理基础,也有一定法律界限。行政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促使行政法变革和新行政法诞生有着重要的行政法意义。

  • 标签: 行政形式 选择自由 公私合作
  • 简介:在公用事业领域实行公私合作是各国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或者新行政法理论指导下在公共管理领域的一场变革,也是各国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进行的一场变革。这场变革的具体模式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异,但在充分发挥公私方各自的优势、促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方面却是共通的。

  • 标签: 公私合作 法律救济 公法属性 合作协议 公共服务质量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简介:<正>一、问题的缘起自1980年以来,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趋增,于2000年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①,为顺应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此项立法举措虽弥补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与国际人权保障新理念接轨~②,最大限度彰显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大大缩短了我国成年监护同其他先进国家监护立法变革的距离,但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制度理念落后,怠于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义务,二是制度

  • 标签: 监护制度 公私法 制度理念 国际人权 私法自治 老年人口
  • 简介:子末丑初,辞旧迎新。伴随着新春的喜庆气息。我们迎来了充满生机与希望的2009年。值此新年到来之际.我谨代表中国公证协会向战斗在公证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公证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新年的问候!向一年来支持与帮助中国公证协会工作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方公证协会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新年的祝福!祝愿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 标签: 公证事业 科学发展 信心 司法行政机关 协会工作 公证人员
  • 简介:<正>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力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力执行(public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enforcement)两种方式。反垄断法的公力执行是指竞争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指的是公力执行和私人执行在反垄断法执行中的地位和

  • 标签: 执行体制 ENFORCEMENT 反竞争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 竞争法 中国反垄断法
  • 简介:探讨经济法的法律本位,不仅是为证明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从生成路径上发现法律部门之间的关联性。无论是民法个人本位受社会本位影响下的修正,还是行政法在转向社会本位上存在的限度,都是法律适应社会变化的结果。与其说是经济法选择了社会本位,还不如说是社会本位选择了经济法。

  • 标签: 社会本位 生成路径 演变
  • 简介:2014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不仅未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定位,反而令其面目更为模糊,外资准入多轨制问题也悬而未决.在厘清劳务类条约、经贸类条约和中国国内法框架下海员外派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公私法规则互动影响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权利义务和主体资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注意到中国加入的不同性质国际条约间的相互影响,抓住契机解决国际条约在自贸区内的适用问题,从而在理顺各层次法规关系的前提下对负面清单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 标签: 海员外派机构 公法 私法 法律定位 负面清单
  • 简介: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 标签: 亲子关系诉讼 亲子鉴定协力义务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简介:公私法域的交融渗透已是不容回避的法治现实。欧陆的实践已经证明,在此背景下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如欲驶入良性发展轨道,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成为其必要条件。我们只有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在尊重公私法域独立价值的同时,打破二者绝然对立的传统桎梏,消除司法救济在此领域的灰色地带,积极实现法治框架下以足协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公权力主体的民间化,方能达至法治和自治之间的平衡。

  • 标签: 公私法域交融 社会公权力 司法权 足协 民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