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
简介: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金融领域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财产等非法方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产,从而严重侵犯金融机构吸收储户存款权利、金融信用稳定权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素必定包含非法占有意图,相关司法解释亦肯定了非法占有意图的主观要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行为往往不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单位故意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标准,皆应当以明文规定的相应罪名予以刑事惩罚。刑法学必须正视金融业的金融创新发展规律,正视国家营造的鼓励、引导、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走向,正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简介:内容摘要: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使用欺骗手段。其欺骗手段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或与该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第二,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过往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害人的学历背景、知识背景、工作背景以及合同借据的表征等,判断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第三,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还款能力或履约能力、行为人对款项的具体用途、行为人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或者履约行为、行为人是否逃匿等,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