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狸貉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捕获行为的结束时间,二是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何种类型。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对猎物的支配意思,客观上制造了人工的设施对猎物形成控制,这种控制在社会观念上也是被承认的,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将猎物封堵在洞穴之中时,捕获行为就已经结束。狩猎法所规定的猎物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本案的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捕获的是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猎物,因而不具备故意,而'姆马·鼯鼠案件'中的行为人准确地认识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故意,只是欠缺违法性认识。狸狢案件表明,刑法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是其本身首先必须具备明确性。
简介:<正>在美国,被控犯有严重罪行的、有长期犯罪历史的以及那些不愿接受少年司法制度处遇的少年有时被移送到刑事法院.近年来,许多州修改了它们的法律,把更多的少年罪犯移送到刑事法院.在1989年和1993年间少年法庭移送的少年案件数增长41%.长期以来,少年财产案件的移送多于人身侵犯案件.例如1982年,全国少年法庭移送的案件中,暴力犯罪占32%,财产或公共秩序犯罪占62%;但以后,越来越多的州开始调整他们的移送标准,并把移送的主要目标放在暴力犯罪少年上,移送的少年人身侵犯案件在1993年第一次在数量上超过财产犯罪,占整个移送案件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