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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需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出发,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实证数据来衡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平台注意义务认定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平台对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对通知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时应当遵循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结合平台在交易活动中的获利情况、预防成本以及审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及内容要求。此外,反通知规则、担保制度和第三方鉴定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配合通知规则的良好运行。

  • 标签: 电商平台 侵权通知 审查义务 知识产权
  • 简介:本文是对欧盟在合同订立后及贯穿合同订立各阶段的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问题的介绍和评析。合同订立后消费者保护主要涉及法律责任和非诉讼争端解决。涉及法律责任的很多问题需要澄清,非诉讼争端解决的成效还需要进一步检验。贯穿合同订立各阶段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包括:隐私权的保护、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的问题及自律机制。欧盟对以上问题都有所重视,并有相关规定或提案,确定了一些原则,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

  • 标签: 责任 非诉讼争端解决 隐私权 管辖
  • 简介:合同订立前阶段消费者保护方式,主要是规制那些促使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商业交流",如广告。商业交流的概念对在线世界是适用的,"离线有效的,在线仍旧应当有效",但离线规则没有完全覆盖互联网新技术。欧盟在电子合同订立前的消费者保护方面,有些规则是明确的,如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商品和服务特征的真实信息,但有些规则仍需要澄清。

  • 标签: 商业交流 离线 在线 消费者保护
  • 简介: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在重视人本团队建设的同时,从不忽视硬件设施基础建设。这项工作的好坏。足以左右一个公证处前行的速度。换言之,人本建设决定前行的方向和动力.而物质基础建设将决定前行的速度和效率。电子信息化建设是明信公证处物质基础建设成效斐然的一方面。

  • 标签: 电子信息化建设 公证处 昆明市 公证机构 云南省 基础建设
  • 简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将会变得突出起来。为了应对这一新问题,欧盟立法主要从供应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制定等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本文主要介绍了欧盟在这方面的规定并简要分析了它的缺陷与不足。

  • 标签: 电子商务 合同 消费者保护
  • 简介:【裁判摘要】市场管理公司并不是“实际销售者”,也并不仅是提供经营场地的“房东”,而是一类特殊的综合性服务公司。在认定市场管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时.应坚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与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发展以及商户经营自由的有效平衡,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裁量,准确裁判市场管理公司的责任承担。

  • 标签: 市场经营管理 管理公司 著作权纠纷案 清远市 小商品 有限
  • 简介:因为缺乏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现阶段第三方交易平台活动中的纠纷丛生,各主体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威胁。为了推动今后第三方交易平台这一重要电子商务形式的长期、健康发展,通过探讨各项理论争鸣并比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做法,一个合理的方案应当是确立第三方交易平台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并结合其自身网络化等特点以及电子商务具体实践情况,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

  • 标签: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 法律地位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 简介:[案情]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开发的精雕CNC雕刻系统由精雕雕刻CAD/CAM软件(JDPaint软件)、精雕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组成。使用该系统通过两台计算机完成,一台是加工编程计算机,另一台是数控控制计算机。两台计算机运行两个不同的程序需要相互交换数据。通过数据文件进行。

  • 标签: 电子科技 侵权纠纷案 公司 有限 CAD/CAM软件 北京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标签: 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害 深圳市 生活用品 纠纷案 侵权行为人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电子数据 审查判断 刑事案件 公安部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