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律师法》与军队律师的法律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人大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律师法》第50条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日会另行制定。”总共只有53个法条的律师法就有一个完整的条款约军队律师制度作出专门规定,从而明码了军队律师在国合律师中的法律定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和国的第一团律师法典就刘军队律师作出规定,是来2不易的,它走过了艰难的历程,是全军指战员近10谭来学法用法的结果,是中央军委“依法治军”方针结出的硕
简介:军事司法民主,是指独立的军事司法机关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司法活动必须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进行。军事司法民主具有与国家司法民主相统一、具备现代司法民主的基本内涵和党的领导是加强军事司法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的特点。军事司法民主以军事审判独立为基础,军人有权通过有效的途经参与军事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军事司法,其基本内涵包括:军事司法程序的公开和军事司法程序公开的延伸:听证公开。在我国军事司法民主实践中的表现是:军事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对军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军人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完善;军事法庭庭审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的贯彻以及军人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加强我国军事司法民主建设,对于完善军事司法理论、健全军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