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司法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在解放区萌芽,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后来因为"文革"开始,公证工作一度停止。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0年2月,司法部颁发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从立法上确定了公证程序;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公证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简介:我国《刑法》第69、70、71三个条文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由于第70条针对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定和第71条针对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中的前罪判决都是数罪,但被发现的漏罪和所犯的新罪既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因而在适用上述两个条文时引发了争议。具体而言,针对有期徒刑的并罚基准理解存在分歧:第70条规定中的"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之含义存在"前一判决针对数罪进行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宣告刑与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并罚"和"前一判决中的各个罪名的单独宣告刑与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并罚"两种不同的理解;第71条规定中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之含义也存在"前判决针对一人犯数罪最终作出的宣告刑"和"前判决中各个罪名的宣告刑"两种不同的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由于根据数罪并罚时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否超过35年分别设置20年和25年的最高刑期,则上述针对漏罪与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不合理、非正义的结论。这一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司法适用引发的数学问题,而非一个纯粹理论分析问题。对此,转换思维,通过大胆运用数学中的定量分析法和极值思想这一全新的分析工具,同时区分"前罪为数罪,所犯新罪或所发现的漏罪为一罪"和"前罪为数罪,所犯新罪或所发现的漏罪也为数罪"两种不同情形,根据执行期间不同设置不同区间进行分段具体分析发现,上述不同理解在采取不同并罚基准理解下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立相对较为合理的并罚基准理解,从而针对具体个案情形决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以得出更为合理、妥当的并罚结论,以避免不合理、非正义的量刑结论和行刑结果。
简介:摘 要:催收非法债务罪中对非法债务和非法催收行为的认定是准确适用本罪的关键性因素,且两者同等重要。本罪的出现不仅仅只是为了将对非法债务的催收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摘出来,同时也应当排除该罪对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规制,且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要求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应当以集体法益保护为指导,注重对行为“情节严重”的考察,并排除被害人行为参与的责任,从手段的严重性程度把握本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简介:【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在实践中,涉及加班的劳动争议之焦点基本集中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加班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则通过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的实施情况来判断。因此,有一部分劳动者虽然延长了工作时间并且付出了劳动,但是由于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其加班费不能得到支持,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劳动者获得付出的劳动力相应的对价。参照域外立法,可以将用人单位是否知晓劳动者加班且没有阻止作为加班费义务是否产生的标准,从而简化司法审查步骤,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