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报道了对一起销售加碘食盐未使用小包装案的行政处罚。认为食盐是食品添加剂,属《食品卫生法》调整的客体、销售未使用小包装的加碘食盐属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及其配套规章《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其违法主体是历来负有碘盐小包装责任的县盐业公司,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以保证加碘食盐在消除碘缺乏危害上的效果。
简介:
一起销售加碘食盐未使用小包装案行政处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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