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法治理想主义路线中,中国民间组织的法治意义被描绘成如下一幅法治秩序的生长图景:在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中,多元化的民间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参与立法实践,形成被共同认可的、且对国家法律有支撑和补充作用的“民间法”。法律运行方式亦从全能独断式向参与、协商式转变。然而,如此一幅民间法律治理的理想图景却遭遇到现阶段中国民间组织生长艰难的挑战。与法治理想主义以理想性立场为核心的分析进路不同,法治现实主义更关注法治现实进程及其制约因素,在民间组织等相关问题上,更强调分步推进战略,谨慎寻求得近期行动的可行性及其与远期行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由此,在几个重要方面形成了与法治理想主义不同的理论特点。
简介:两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出现了组织化的趋势,并推动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①欧洲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正在发展为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与政治实体。欧洲联盟的演进历程,既显示了欧洲区域一体化集团化的特殊性,也具有当今世界组织化趋势的典型代表性意义。③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历史回顾建立统一欧洲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7、18世纪卢梭、康德等学者那里,并为后来国际组织的产生作了理论准备。二战结束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1950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发表一项关于建立法德煤钢联营机构并向其他欧洲国家开放的声明
简介:社会契约是一种政治哲学上的理论假设,它声称国家的形成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为了自由、安全和幸福所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社会成员在行动上彼此互相采取负责的态度,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反过来保障和坚持某些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形成共识的人们达成形成社会共同体的愿望,在此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契约,作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承诺。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论虽然可广延于古希腊哲学,然而其成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则始于启蒙时期,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学说。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而言,国家原本是个既在的东西,然而他们却不满足于将国家看作是一个“给定物”并据此进行分析,相反,他们深入到国家内部,分解国家的组成要素,并以之说明国家形成的动因。
简介:本文分析了现代性观念、现代法治以及两者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现代性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它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的建设方案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尽管“现代法治”作为观念在当下中国是极具积极意义的,而且,对法治现代化的总体建设方案大加批评也是徒劳无益的,但是,在“现代性观念”操纵下的“现代法治”观念,依然需要我们对之作出某些“诊断式”的分析说明。“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谋”关系,对此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对“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进行诊断式的分析,并不是反对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的推进,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有益健康的展开。
简介:<正>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号南雷,又号梨洲,浙江馀姚人。他是我国近代民主主义思想的启蒙者,被誉为明清之际三大进步思想家之一。一、黄宗羲民主主义启蒙思想的社会渊源黄宗羲生活在明末清初社会变革的时代。他的民主主义思想不是偶然产生的,其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历史背景,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和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黄宗羲出生在浙东馀姚黄竹浦的一个中等地主官僚家庭里,其父黄尊素在封建官僚群中是比较开明进步的,又是东林党中的铮铮人物。1626年,黄尊素因弹劾魏忠贤,被阉党害死在诏狱。1629年,黄宗羲为了报仇雪恨,携带一把利锥和一篇呼冤的文稿上北京去诉讼。他到北京的时候,崇祯即位,已把阉党打倒,奸臣魏忠贤自缢。黄宗羲向崇祯皇帝控告了魏忠贤手下的六个爪牙,这六犯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一个十九岁的青年,只身入京,为国除奸,替父报仇,表现出了大无畏的反抗精神,为当时人们所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