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罪包含着犯罪人与受害方,犯罪人与社会及其国家之间的衔突。报应性司法采用形而上的哲学方法分析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的统治秩序,因此,在“以怨报怨”观念支配下,主张犯罪人承担刑罚这样的抽象责任。恢复性司法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是社区关系失调的产物,犯罪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利益,还包括被害人利益和社区利益,因此,在“以直报怨”观念支配下,主张犯罪人要面对受害方承担道歉、赔偿等具体责任。
简介:本文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内容、制度基础以及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利弊加以分析,最后论述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障碍及有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该程序的初步设想.
简介:<正>国家元首是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领导人。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采用的形式,有国王、总统、主席、主席团、联邦委员会,等等。元首的职权有大有小,有虚有实。资产阶级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把国家元首列入行政系统;社会主义国家则把国家元首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历史状况和具体情况决定了我国
简介:<正>1979年,是每一位中国律师值得纪念的日子,沐浴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阳光,中国律师制度获得了全面恢复与发展,至1999年4月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召开,我国律师制度度过了恢复探索、改革提高、健康发展的良好历程,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已逐步形成。20年来,我省律师坚持“深化改
简介:恢复性刑事责任要求将犯罪损害的修复作为犯罪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恢复性刑事责任伴随刑法从复仇一赎罪(调解)一威胁的演化,经历了一个从萌发一鼎盛一衰亡的历程。权力的集中与异化、拟人化的国家、社会实体观及社会秩序控制的幻想是其由盛而衰的背景性、观念性因素。恢复性刑事责任作为一种与报复性、压制性刑事责任相对立的刑事责任理念,在追求自由民主与多元和谐的当代社会势必获得新生而成为刑事司法的当然选择。
简介:在西方,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起源与模式之一。在我国,刑事和解起源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改革,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和解,更强调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化解,而非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属于原发性的而非继发性的、整体性的而非平行性的司法举措。
简介:恢复性司法以其特有的冲突解决方式实现了传统刑事司法很难实现的社会效果,得到联合国的肯定与推广,也十分契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由于采取非诉讼和非刑罚的方式,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冲突的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颠覆了传统司法的国家主导及刑罚为主的模式,尽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其公平与正义性却遭到质疑,成为在我国确立推行的障碍。辨析体现公平正义的传统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不容置疑。
简介:与传统报应或预防性刑事司法的单一目标不同,恢复性刑事司法以广泛的社会修复为目标,因此在其实践中必将面对各方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所引发的冲突,从而陷入多元价值的选择困境。传统的刑罚目的观念无法解决恢复性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只有新报应主义刑罚目的刑罚纯粹化的观念,能够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去刑罚化的内涵相互印证,相互衔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通过其内含的“具体正义”、“均衡”要素,完成了对传统报应性刑罚观的修正,并使恢复性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最终达成社会修复的目标。
恢复性司法的价值与理念——报应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比较研究
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
我国宪法应当恢复国家主席的制度
春色满园——纪念律师制度恢复二十周年
恢复性刑事责任的盛衰演变史及其启示
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
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
论多元选择困境下的恢复性刑事司法模式及其解决——以新报应主义刑罚观为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