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
简介:数字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使"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战略前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协定、准多边协定、区域及跨区域协定,呈现出全面协调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趋势。将ACTA、TPP与"因特网条约"进行比较,发现在一般义务、ISP的责任、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具体规则上都体现了持续强化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走向。这些规则可能成为全球性多边规则。对于不断强化的国际法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该警惕。
简介: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的程序正当性,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简介: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制度的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后的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的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的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的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的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的规则。
简介:在晚近三十年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被仲裁地撤销的仲裁裁决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屡次出现。以Hilmarton案、Putrabali案等为代表,法国法院的实践最具代表性。这种司法态度持续地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存在?对此,从裁决撤销制度的意义以及《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出发,可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结合《纽约公约》的立法宗旨以及当代国际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于这一问题,宜采取积极的现实主义态度:回答应为肯定,操作则当谨慎。目前中国法院尚未面临相关类似案件。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即已表明,被执行人证明裁决存在已被仲裁地撤销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中国未来有必要明确:仲裁地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确立的国际通行标准撤销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才应当拒绝承认及执行,否则,中国法院将保留承认与执行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
简介:妇女人权的进步与中国和平发展息息相关。中国承担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法律义务,而且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论是妇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衔接上,还是法律的实施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因过分纲领化而缺乏可操作性;中国国内法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卖淫嫖娼和非法同居蔓延以及妇女就业难等新情况对妇女人权的尖锐挑战;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重男轻女等传统文化观念的限制等。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并推动文化观念的嬗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书写妇女人权进步和中国和平发展交相辉映的壮丽篇章。
简介:<正>卖淫,是一种扭曲的可恶的社会现象,它玷污人格的尊严,贬低人的价值,危害个人与家庭的幸福,损坏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扰乱社会安定秩序。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讲,卖淫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但她们首先是受害者,社会对她们的地位和处境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在卖淫及其与之相关的行为中,组织、引诱他人卖淫应是危害相对较大的行为。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组织、引诱他人卖淫者,大都是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的不法之徒,他们将众多良家女子拐至境外,置于孤立无援、无依无靠的绝境,迫使她们从事卖淫生涯。据美国《洞察》周刊报道,在1993年,越来越多的来自中国福建、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