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
简介:司法实践中,不同合同主体签订同一内容的合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合同目的,"合同目的诉求差异"问题便应运而生。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司法判断日渐成为审理的一大难题。类型化的理论区分并不能解决"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疑问,诉争当事人、不同法官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仍然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理论困境下,援引比较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归纳阐释合同法领域中的"合同动机"概念并将其应用至合同法的解释视域,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人为类型化、复杂化"合同目的"解释之泥沼,还可以更妥切地契合"合同目的诉求差异"的真实意蕴,从而更合理、更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所蕴含的真实含义。
简介:我区林业用地面积6.59亿亩。其中森林面积3.73亿亩,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和经济潜能.具备良好的发展民生林业的资源条件。充分利用林地资源、林荫空间和森林生态环境,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林业复合经营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有利于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拓宽农牧民和国有林场职工就业、创业与增收渠道:有利于破解林业经营周期长、见效慢难题,以短补长、长短结合,提高林地综合生产效率;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改善生态与发展经济双赢,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优化国土生态利用空间;有利于实现长远得林、近期得利,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调动农牧民和社会力量投入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