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旧派、新派乃至于融合二者的人格刑法学派,对于如何贯通犯罪与刑罚内在联系的解析均存在问题.以对社会化的维持及其良性发展的蔑视与对抗态度作为自身内核的主观恶性,可以合理贯通犯罪与刑罚的内在联系.这个主观恶性仍然遵循通过外在行为考察内在意志的一般方法,犯罪行为成为其进入刑法学场域的绝对牵引力,能够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的轻重程度的罪前与罪后因素,亦依附于主观恶性进入刑法学的考察范围.
简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简介:基于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组织的高度严密性特点和避免恐怖犯罪发生的紧迫性要求,司法机关对侦查人员通过酷刑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通常持默许的态度,但由此获取的口供证据之适用与排除问题却不应当忽视。应当以基本人权为底线划界,以权利克减为基本方法,在理念和功利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采用酷刑逼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仍应当被排除。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恐怖犯罪口供一般不宜排除,这些方法与正常的讯问策略、技巧没有严格的界限。"营救式讯问"获取的口供原则上也应当排除。随着法官心证能力的提升、技术侦查的进步及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克减合理的设定等诸多方面的完善,应当渐次削减对口供证据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