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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 标签: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贸易 侵权行为 经济利益 权利穷竭原则
  • 简介:新年伊始,《人民政协报》(2002年1月10日)发表大块文章,题为《问诊中国医疗:医疗纠纷依然无药可医?》十分警醒尖锐地提出了如何应对医患纠纷激增引致恶性事件频发的问题。

  • 标签: 中国 应对 问题 根本 新年 尊重
  • 简介: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

  • 标签: 权利质权 物权法 动产质押 日常经营活动 担保功能 专业化分工
  • 简介: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是宪政基本要素。也是国家义务产生的必备条件。国家义务是人民主权的逻辑衍生,只有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宪政体制中,国家义务才能产生。法治为国家义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使国家义务具有现实性。人权是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人权,国家义务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 标签: 国家义务 宪政 人民主权 法治 人权
  • 简介:意大利在司法改革中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但是,立法突进引起"文本法律"与"实践法律"冲突:司法适用率低、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诉讼周期依旧漫长等一系列问题。意大利对刑事特别程序不断修正,平衡个人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主导型模式:一方面赋予被告人更多程序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留部分职权主义传统,赋予法官更多程序审查权和检察官更大司法权力。我国刑事司法也存在人权保障和司法效率问题,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权利模式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颇有启示。

  • 标签: 权利主导 刑事特别程序 意大利
  • 简介:<正>强权,在任何社会都表现为纯自然的力量强弱关系或社会实力关系。中国“胜者王侯败者贼”的成语,日语中也有一句与此十分类似“贼军”的说法,均形象地描述了这种强权关系。任何社会(包括原始人类)只要存在自然的差别和等级(诸如性别、种族、年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体力和智力的不同),那么就

  • 标签: 强权 原始人类 总体精神 纯自然 社会地位 法文化
  • 简介:引言1982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广泛的基本权利,但实施却不令人满意。有学者提出,其原因在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健全[1]。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直接适用宪法的方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但引发了宪法的"立法适用说"和"司法适用说"争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通过停止适用"齐玉苓案"批复,在事实层面上终止了这个争议。

  • 标签: 1982年宪法 权利观 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反思 2008年
  • 简介:从费希特尤其是从黑格尔开始,基于对自由的理解“承认”理论成为与权利关系紧密的东西.立足于承认理论,霍耐特和弗雷泽的“正义vs.身份”之争偏离了黑格尔意义上对自由的认知,而我们可以借助“为承认规范而斗争”的新范式,在法治国的预设下找回对权利的正确理解.“承认规范”因其与自由的关系,可以为“承认与再分配之争”提供评判标准,为“正义vs.身份”模式的转向提供构建基准,为权利领域的边际提供标示.这对于正处于法治建设攻坚阶段的当下中国,从理论依据和制度建设两个维度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

  • 标签: 承认 承认规范 正义 身份 自由 权利
  • 简介:从我国宪法"人权条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宪法规范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在中国法文化背景与当前时代背景下来看,它具有作为宪法具体权利的总括与成为宪法基本原则和价值的功能,且内在包含了对于宪法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条款可以在不损害宪法稳定性与宪法权威的前提下为新兴宪法权利的保护提供规范支持。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提供了"安身之所"。

  • 标签: 人权条款 宪法未列举权利 结构主义
  • 简介:Civil权利既不是所谓的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也不是郑君贤教授所说的“个人的自然权利”、“私人权利”。Civil权利实际上就是“贱民”不能享受的“贵民权利”。它历来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权利。它含有私人权利,但它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 标签: Civil权利 庶民权利 贵民权利 身份权
  • 简介:传统中国,法律要求个体放弃部分权利,以获得特定共同体的资格,并因而享受共同体所提供的某种利益或利益期待;由于利益或利益期待的存在,个体之间形成有利于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和谐关系。个体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以置换共同体的整体和谐,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实现国家统治和社会控制、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主要路径。

  • 标签: 权利 利益 和谐 秩序
  • 简介: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受到限制,但只有法律可以限制,此处的法律仅指狭义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指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且不得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同理,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与依法行政中的“法”必须作狭义解释。行政法规只具备有限的“法”的属性,只在法律有明确授权或者法律根据的前提下才可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而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则无权限制基本权利

  • 标签: 孙志刚案 宪法 基本权利 法治建设 合宪性 合法性
  • 简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未对权利冲突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及法律后果形成共识。厘清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权利滥用的内在关系,是研究权利冲突的前提。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在权利基础、规范依据、主观可责性等方面具有本质区别,侵权责任亦非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虽然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均具备权利基础,但权利滥用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无法妥适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相较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权利冲突具有独立的识别标准以及多元的特有法律后果,后者包括权利间的相互让步、权利的超越、补偿之债、容忍义务等。

  • 标签: 权利冲突 侵权行为 权利滥用 识别标准 法律后果
  • 简介:在人工智能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当中,让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以认知个案,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与薄弱之处。当前,地方法院的实践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积累方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是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以及裁判规则的类型化与要素化。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具体应用路径是依要件事实论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将案件认事用法解构为不同层级要素,并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大数据,以供机器学习。要件事实论之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具有独立性,人工智能难以代替法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将开拓中国民事诉讼的崭新发展阶段。

  • 标签: 要件事实论 人工智能 民事司法 法律知识图谱 要件解构
  •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一方面以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形式概括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另一方面又列举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具体情形的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的逻辑空白。这种立法模式有违意思自治,也与各国立法的普遍选择相悖。民事行为有效具有先验性,是不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立法不应从正面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为有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标签: 民事行为 效力 意思自治 推定
  • 简介:民事简易程序与法治社会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而简易程序在这方面的功能又往往会被人们所忽视。本文阐述了民事简易程序在法治社会形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对我国法院简易程序存在的机能不健全以及由于诉讼程序的难以利用对法治社会形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有助于法治社会形成的简易程序制度,使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地司法救济,使人们能够接近司法制度、信赖司法制度,并使法治在社会中生根等问题提出了初步建议。

  • 标签: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接近司法 法治社会
  • 简介: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文章坚持准备程序阶段的举证时限规制以及相对宽松的举证失权效果,同时主张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作为失权发生要件,从而适度缓和举证迟延、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举证时限制度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法官有权力、无权威的司法环境中,举证时限制度难以顺畅运行。

  • 标签: 举证时限 迟延举证 举证失权 民事诉讼证据
  • 简介: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遇到民事、行政案件交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目前无统一明确的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判决错误,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讼累。采取完善立法、推进依法行政、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法院内设机构加强沟通等措施解决问题。

  • 标签: 行民交叉案件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 简介: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 标签: 举证时限制度 民事诉讼法 证据 诉讼效益 法律后果 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