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7日、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企业以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档案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