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司法在行政诉讼的讨论中,行政司法,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对行政诉讼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范围内;另一种则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前者称为狭义的理解,后者称为广义的理解。产生这两种不同理解的根源,在于所用标准的不同。把行政诉讼限制在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这是从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这样的标准出发的。行政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当然也只能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广义的行政诉讼把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理也包括在内,这是从诉讼本身的特点出
简介:刑事自诉圈的建构总体上分为三种模式,即自诉独占模式、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三种。自诉独占模式发端于初民社会的私力救济,如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以及英国1879年前的立法例。自诉与公诉并行模式是当今世界存在数量最多且情形最为复杂的模式。根据自诉与公诉的关系以及两者范围的消长,又可具体细分为德国的自诉不断扩张模式、俄罗斯的公诉扶助自诉模式、中国台湾的公诉自诉平分秋色模式、中国大陆的公诉自诉关系多元模式等几种亚模式。公诉垄断下的"类自诉"模式是指一国的刑事起诉权虽统一由国家行使,实行公诉垄断,但在诉讼制度中存在有制约公诉权并体现自诉功能和价值的相关制度的一种特殊模式。"类自诉"模式在不同国家样态各异,其中日本源于准起诉制度、法国源于民事原告人制度、意大利源于不告不理案件的存在。
简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仅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之一,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之一。当前,两者之间的衔接面临着实体、程序以及监督等多方面的困境。实体衔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其已涉嫌构成犯罪,如何认定其与犯罪行为是同一行为,以及针对该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如何折抵。程序衔接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应采取哪种步骤,移送后行政执法的状态,以及衔接过程中的接受主体如何确定等方面。衔接监督上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监督主体虚置、监督依据缺少,以及监督效果堪忧等方面。产生这些困境,既有理论研究上的原因,也有立法上的原因,还有衔接运作机制上的因素。应在反思衔接目的的基础上,探寻健全和完善衔接机制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