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但未就该动产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的.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故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简介: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世间万事,概莫能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积极动员部署,开门对照检查,主动作为,稳步推进,直面问题,切实整改,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规范化水平,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8月14日,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葛森林检察长主持召开的向最高检督导组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会上,该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王晋主任的充分肯定。
简介: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立案登记制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持续快速增长。以安徽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782921件,同比上升33.2%,全省法官人均办案101件,基层法官办案甚至达到300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
简介:各位同志: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里隆重举行特约检察员颁证大会,我们感到十分高兴。首先,让我代表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盟八个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向被聘任的特约检察员表示热烈的祝贺,祝贺你们担任这个光荣的职务。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关心支持我国司法、检察工作建设的有关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致以敬意。
简介:原告:江苏省无锡诺贝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西直街7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明、林志明,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DI有限公司(ADVANCEDDIGITAL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勘民乐街。法定代表人:简裕祥,该公司经理。被告:隆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LUNGYUENINTERNATI0NAL(HONGKONG)LIM-
简介:在船源海洋污染事故中,海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层出不穷。笔者梳理了一些在海员责任刑事化领域发展较为突出国家的国内法,分析了相关国际公约关于海员责任刑事化的规定,探讨了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的合法性问题,赞同这样的观点:海员责任过度刑事化不仅可能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并且可能终将危害海运业的发展。
简介:中国没有具体的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调整货运代理行为,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中国海上货运代理行业的特点出发,以发达市场的做法为背景,分析了中国货运代理实行间接代理制度的根据与优势,探讨了货运代理的身份识别、代理权限、转委托、维护货主利益的义务等问题,提出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的观点。
简介: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立足“源”字做文章——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规范司法行为在行动
储亚平、张坚、罗春梅、施中岩等代表、委员:建议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民革中央副主席彭清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上的讲话
诺贝有限公司诉ADI有限公司、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船源海洋污染事故中海员责任刑事化法律问题初探——以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法、美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为视角
正本清源还原海上货运代理的传统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为基础构建中国的海上货运代理制度
万岩标、黄泽华诉北京城南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