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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ICSID的管辖权,必须取得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因此,中心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仲裁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解释方法问题、有瑕疵的仲裁协议问题、仲裁协议的属物范围问题和仲裁协议的属人范围问题。在解决这四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可看到中心仲裁庭区别于一般商事仲裁庭的地方,即尽量确定当事人间仲裁协议的存在。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心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 标签: 仲裁协议 仲裁庭 管辖权 行使 当事人 商事仲裁
  • 简介:ICSID仲裁体制在近年来的新发展和中国所面临的吸引外资的新阶段,使得中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心”机制,以达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目的。本文主要是对“中心”仲裁管辖权进行详细论述,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应对之策。

  • 标签: ICSID 仲裁管辖权 仲裁体制 争端当事人 适格主体
  • 简介:<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是依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设置,并根据《公约》授权负责组织处理特定国际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公约》作为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而缔结的,专门规定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之间投资争议方法的多边公约,自其生效以来,受到国际

  • 标签: 救济方法 东道国 管辖权 国际投资争端 投资争议 救济手段
  • 简介:适格投资者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准确界定,这导致ICSID仲裁庭在近年的实践中通过对“投资者”进行扩张解释以扩大自身管辖权,这种做法引发了投资者与东道国对于ICSID仲裁庭公正性的强烈质疑与不满,也造成了投资双方的利益失衡。各国在未来的有效应对措施应当是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采取列举法对适格投资者的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规定条款的解释权属于缔约国。

  • 标签: 适格投资者 ICSID仲裁 管辖权 国籍
  • 简介:ICSID法律制度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外国投资争端国际性解决机制.中国加入《ICSID公约》时根据其第25(4)条向ICSID发送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原意是要限制ICSID对涉中国案件的管辖权.通知作出后至今未改变,其性质和效力在学界具有很大争议,需要予以厘清和辨析.该通知性质和效力的明确对中国完善投资条约的涉ICSID管辖权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ICSID公约 通知 ICSID ICSID管辖权
  • 简介:<正>征收(expropriation)是指国家对私人财产实行强制性取得或使用。征收概念出现较早,但它成为国际投资法争论热点问题,却是和国有化(nationalization)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国际社会发生的两次深刻变革,即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掀起了两次国有化高潮。前一次,是前苏联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对私人财产,包括外国人财产实行国有化;后一次,是新兴民族国家为打破殖民地经济结构,实现经济自主,

  • 标签: 国有化法令 仲裁庭 法律问题研究 发展中国家 特许协议 东道国
  • 简介:BOT项目投资是8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新型投资形式.本文从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案入手,对我国BOT争议解决法律框架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在对ICSID管辖权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利用ICSID解决BOT项目中缔约政府与特许权人的争议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 标签: ICSID 争议解决机制 缔约 国际贸易法 管辖权 仲裁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出现裁决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此不同于大多数国家国内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理内容。本文试图剖析国际投资仲裁中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总结仲裁庭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并结合相关法理内容讨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偿性、赔偿范围、定性标准、赔偿计算方法、东道国的反诉请求权以及赔偿限制性问题,结合案情适当延伸仲裁庭的未尽事宜。

  • 标签: 法人精神损害 非物质损害 非金钱损害 精神损害 国际投资仲裁
  • 简介:本文是从Maffezini诉西班牙一案引起的对用尽当地救济和ICSID管辖权关系的思考。首先从理论上探讨用尽当地救济和国际投资仲裁的一般关系,认为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一项默示的权利,不因订立了仲裁条款而被剥夺。而后分析了《华盛顿公约》第26条所涉及的用尽当地救济和中心管辖权的关系,公约允许东道国接受中心仲裁可以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即当地救济必须明示才可采用,和用尽当地救济与国际仲裁的一般理论相左,不利于维护东道国的主权。最后谈到了中国应从中得到的启示。

  • 标签: 国际仲裁 中心管辖权 用尽当地救济 仲裁庭 救济程序 《华盛顿公约》
  • 简介: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和发达国家国际投资交互性不断增强,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的争端更需重视,但ICSID仲裁存在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问题。通过ICSID法律适用保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条款模糊,缺乏具体化规定的情况,难以选择法律适用,导致不能结合情况正确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违背合同类案件和违背BIT类案件因援引依据的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违背合同类案件应增强国内法的适用,并积极补正国内法规;违背BIT类案件则应该在缔约过程中加以限制,同时对ICSID仲裁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权力滥用,才能全面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

  • 标签: ICSID仲裁 东道国公共利益 东道国国内法 法律适用
  • 简介: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私人投资者身份决定了国有企业可否诉请国际投资仲裁保护。ICSID对此采取宽松立场。投资保护协定传统上会通过投资者界定条款来解决对国有企业仲裁救济保护的问题,但新兴的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则通过"竞争中立"条款预先"塑造"国有企业的私人投资者身份。ICSID仲裁实践中采用的"商业活动检测法"也逐渐由低标准朝综合评判行为性质和目的等多元要素之高标准发展。ICSID相关的实践和发展趋向对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和内部的改革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 标签: ICSID国有企业 私人投资者身份 判断标准 仲裁资格
  • 简介:ICSID仲裁庭对两起以阿根廷为被告的主权债务重组争端仲裁案做出有权管辖权裁定后,学界掀开了仲裁庭是否具备管辖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大讨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与投资条约中“同意”间的关系表明仲裁庭对物管辖需要通过双重审查来确定。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核心问题是主权债券“投资”属性的确定。从Salini案确定的判断投资性质的客观要素分析,主权债券可以达到这些客观审查标准进而被仲裁庭管辖。通过分析条约之诉与契约之诉的竞合状态可知,ICSID仲裁解决主权债务重组争端存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只要适用得当并做好被滥用的防范准备,不失为一种解决主权债务重组争端的路径。

  • 标签: 主权债务重组 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条约仲裁 管辖权
  • 简介:2014年BG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这一裁决预示着第一次有内国国家法院审查了ICSID裁决的合法性问题。这就造成了另外一个问题,基于纽约公约的承认与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和ICSID公约拒绝其他非ICSID公约提供的救济方式之间的冲突。ICSID本身在一贯以来的裁决和废除申请机制中,扮演了并不友好的角色,使得其自身独立性和公平性让人质疑。因此,美国的审查虽然不是世界上审查国际仲裁的先例,但仍旧给予ICSID这种本身提供救济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为此,中国投资者有必要警惕此种国内审查给既定的国际投资仲裁纠纷带来的不确定性。

  • 标签: 纽约公约 华盛顿公约 救济 国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