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由于香港现行的审判体制不同于内地的审判体制,所以,本文结合香港现行的审判体制以及基本法的规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体制作一简单介绍。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决定。
简介:<正>三、关于基本法委员会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实际上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桥梁,也可发挥缓冲作用,因而基本法委员会结构完善,运作成功,对于一国两制的实现,将起关键作用。征求意见稿的注释1988年4日颁布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以注释中“注二”的形式,较全面地提出了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关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